关于第20900041号“果然有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10号
申请人因第20900041号“果然有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73921号“果园有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发音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实际的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在实际使用中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果然有茶”与引证商标“果园有茶”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奶可可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姜洋洋
朱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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