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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55708号“中瑜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0 11:55:24    0670网络整理    264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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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55708号“中瑜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08号

   

  

申请人:雅竺国际瑜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5708号“中瑜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其固有的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具有与实际相符的含义,并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中一直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清单、授权书、相关合同、作品登记证书、部分宣传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瑜赛”易被普通消费者识别为是“中国瑜伽比赛”的简称,其指定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姜洋洋
朱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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