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4978号“美董海外 M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1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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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84978号“美董海外 M Medic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00号
申请人因第20884978号“美董海外 M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04524号“美董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在实际使用中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美董海外”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美董会”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芳香疗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姜洋洋
朱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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