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01933号“黑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64号
申请人因第20901933号“黑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摹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97999号“嘿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及含义上都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黑黑”与引证商标“嘿嘿”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近似。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姜洋洋
朱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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