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73995号“娘娘俱乐部 娘娘 Empress
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77号
申请人因第20773995号“娘娘俱乐部 娘娘 Empress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68104号“好嬢嬢Hao Niangn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组成要素、读音呼叫和整体含义上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娘娘俱乐部”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好嬢嬢”(其中“嬢嬢”为“娘娘”的繁体形式)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姜洋洋
朱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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