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240678号“河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10 11: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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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240678号“河马”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36号
申请人于2016年07月29日对第15240678号“河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塑料检查井的发明者,是专业致力于研发、生产和销售绿色环保管路系统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第807366号“河马HE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中国已成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塑料管、管子接头、非金属软管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及营业执照;2、申请人河马牌系列产品介绍;3、申请人河马牌系列产品所获技术成果、科技查新报告、专利汇总、产品专利证书、检测报告;4、申请人参与编写的行业标准;5、申请人认证资质证书;6、申请人及河马商标历年所获荣誉;7、申请人纳税证明;8、申请人2010-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2010-2014年销售合同及发票;9、行业排名;10、申请人其它商标的档案;11、申请人及河马系列产品相关报道、推广活动;12、其他证据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由武进县第一管件模具厂于1994年05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塑料管、管子接头、非金属软管商品上。2014年9月,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江苏河马井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达到驰名程度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纳税证明、荣誉证书、纳税及审计证明等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河马HEMA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是,“河马”二字为固有词汇,独创性不强,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铸造机械、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薛寅君
尤丽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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