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5610号“INGD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11: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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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5610号“INGD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22号
申请人因第20745610号“INGD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995939号“ING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核准,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科通集团公司构架及相关公司基本信息;
2.硬蛋平台基本信息;
3.硬蛋广告设计服务合同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INGDAN”与引证商标“INGDAN”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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