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79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10:14:54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96
关于第206579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60号
申请人因第20657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95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三、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室内装潢、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洗烫衣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重庆市国资委批复、楼宇照片、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复印件及打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本案委托代理人未取得申请人放弃或者变更其评审请求的特别授权。
我委认为,鉴于委托代理人未取得特别授权,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室内装潢、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洗烫衣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的复审,我委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两者同时使用在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项佳
孙红
李焱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