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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53837号“SNU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0 1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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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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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53837号“SNU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12号

   

  

申请人:TEXECOM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53837号“SNU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0944号“SN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目前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5346119号“SN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若不被核准注册,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同意放弃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5346119A号“SN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冲突的“安全相机及其零部件”商品,放弃后申请商标不再与引证商标三相冲突。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189609号“SNU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及诉讼程序,依法核准注册,目前已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电子信号发射器;电池;霓虹灯广告牌;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依法撤销,在“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商品上的注册依法维持。目前为在“自动旋转栅门;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放弃在“安全相机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用于控制建筑物环境、通路以及安全设施的软件;建筑物环境、访问和安全系统控制设备;报警器用通信系统;安全监控设备;门禁设备(电气);警告灯(信号灯);警告灯(闪光信号灯);信号铃;发声器信号灯;广域覆盖的发声器信号灯和灯光信号灯;用于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
  4、引证商标四经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依法初步审定,目前为已经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控制建筑物环境、通路以及安全设施的软件;建筑物环境、访问和安全系统控制设备;报警器用通信系统;安全监控设备;门禁设备(电气);警告灯(信号灯);警告灯(闪光信号灯);信号铃;发声器信号灯;广域覆盖的发声器信号灯和灯光信号灯;用于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摄影器具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控制建筑物环境、通路以及安全设施的软件;建筑物环境、访问和安全系统控制设备;报警器用通信系统;安全监控设备;门禁设备(电气);用于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支架;电动开门器;寻呼机套”等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相同或相近,整体无相区分的不同含义,已分别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警告灯(信号灯);警告灯(闪光信号灯);信号铃;发声器信号灯;广域覆盖的发声器信号灯和灯光信号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支架;电动开门器;寻呼机套”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警告灯(信号灯);警告灯(闪光信号灯);信号铃;发声器信号灯;广域覆盖的发声器信号灯和灯光信号灯”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控制建筑物环境、通路以及安全设施的软件;建筑物环境、访问和安全系统控制设备;报警器用通信系统;安全相机;安全监控设备;门禁设备(电气);用于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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