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7602号“汪汪队 WANGWANGD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10: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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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7602号“汪汪队 WANGWANGD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85号
申请人因第20977602号“汪汪队 WANGWANGD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46032号“PAOPAOP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44089号“定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委托设计的相关证据及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汪汪队 WANGWANGDUI”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与引证商标一“PAOPAOPET及图”、引证商标二“定番及图”在文字构成、主要特征、外观结构、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林丽娟
闫俊霞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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