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98047号“INFANT AQUATICS
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78号
申请人因第19298047号“INFANT AQUATICS 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04058号“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86496号“xian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不同,区别显著,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普通消费者极易识别,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经营和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消费者完全可以清晰认出商品的来源,难以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信息档案、申请人官网截图与百度关键字搜索、申请商标微信公众号的推广。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INFANT AQUATICS IA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lian及图”、引证商标二“xian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姜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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