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72951号“莆仙華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09: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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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72951号“莆仙華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57号
申请人因第21072951号“莆仙華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77215号“麦地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百度百科对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含义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莆仙華顺”及图形组合而成,其在文字构成、主要特征、外观结构、整体印象等方面均与引证商标“麦地卡及图”存在明显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林丽娟
闫俊霞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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