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24479号“藝枝獨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53号
申请人因第21024479号“藝枝獨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成语的创意活用,其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已有众多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在先商标注册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对成语“一枝独秀”的不规范使用,其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的家具等商品上,易对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写法产生误导,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林丽娟
闫俊霞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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