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372534号“孝心托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09:17:30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99
关于第18372534号“孝心托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60号
申请人因第18372534号“孝心托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36351号“孝心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中,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其在“夜间护卫;寻人调查;家务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72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仍有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孝心托管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孝心行”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孝心托管”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文件准备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姻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婚姻介绍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法律文件准备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姜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