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780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76号
申请人因第20578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660418号“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性、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企业实力雄厚,其良好的形象已广为人知。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及精力,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且在消费者当中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援引与本案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举证的相关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摔跤服;服装;羽绒服装;手套(服装);T恤衫;鞋;帽;腰带;游泳衣;制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跑鞋(带金属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采取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葛司琦
嵇苏庆
邢妍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