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83171号“DEME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80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3171号“DEME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的第780726号“DEME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经商标局核准变更地址,现两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故应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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