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2603号“孙 孙家老妈 豆腐乳 宜贸名特产 纯手工制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08: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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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52603号“孙 孙家老妈 豆腐乳 宜贸名特产 纯手工制
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98号
申请人因第20652603号“孙 孙家老妈 豆腐乳 宜贸名特产 纯手工制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71495号“孙 LAOSU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9672797号“老孙家 孙 LAOSU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1、申请商标由呈上下方式排列的篆体汉字“孙”和圆圈图形组成的标志、汉字“孙家老妈”、汉字“豆腐乳”以及汉字“宜贸名特产 纯手工制作”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由篆体汉字“孙”和圆圈图形组成的标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当中同样由篆体汉字“孙”和圆圈图形所组成的标志部分近似程度较高,且申请商标中的“孙家老妈”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当中的“老孙家”文字含义关联密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鱼子酱、小龙虾(非活)两项商品以外的其余腌制蔬菜等八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腌制蔬菜等八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子酱、小龙虾(非活)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鱼子酱、小龙虾(非活)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中的“宜贸名特产 纯手工制作”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还包含了常见的商品名称“豆腐乳”,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豆腐乳” 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属性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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