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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32731号“DAL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0 08:26:3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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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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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32731号“DALT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94号

   

  

申请人:兴和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32731号“DAL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67181号“DAN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字体设计、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加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很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共存注册,如第5282263号“PARCO”商标、第7912491号“PARGO”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DALTON”的官方网站主页及其摘译、引证商标的商品介绍及其翻译、与本案情形相似且共存注册的商标档案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引证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5948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其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姜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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