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0518号“HOME W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07:58:38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19
关于第21060518号“HOME W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66号
申请人因第21060518号“HOME 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183970号“THE HOME 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发音、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的影响。鉴于目前国内商标申请的爆发性增长,具有有效含义的中英文字词越来越稀缺,对商标独有性的设计和选择越来越困难,恳请委员会体谅企业在注册商标上的具体困难。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产品的包装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甲;上衣;围裙(衣服);浴衣;运动鞋;平脚短裤;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裤子;针织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戏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HOME WAY”,完整地被引证商标“THE HOME WAY”所包含,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葛司琦
嵇苏庆
邢妍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