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39388号“憨婆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26号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对第8239388号“憨婆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5167342号“憨婆婆HANPO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同一区域,被申请人是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三、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布”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等荣誉资料;2、企业简介和商标管理制度;3、2012年至2015年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4、商标创意说明;5、社会公益活动;6、广告宣传合同;7、作品登记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商品照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