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84821号“D RTI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82号
申请人因第19584821号“D R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81444号“De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33619号“Rt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58917号“RE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展览展示合同及图片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组合“RTIME”与引证二“Rtimi”、引证商标三“RETIME”的字母组合及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存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暴红侠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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