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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05844号“浪翠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12号
申请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德六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3日对第14605844号“浪翠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坐落在中国小商品之都——浙江义乌,是一家专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企业。其拥有中国最大最完整的袜子及保暖内衣产业链。申请人“浪莎”系列商标获得了众多的社会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曾被认定驰名商标的第1106653号“浪莎LANGSHA及图”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第3059143号“浪莎langs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第1106653号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仅会误导公众,还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集团官方网站页面;申请人及浪莎控股有限公司“浪莎”系列商标国内注册情况;申请人及浪莎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获奖证明;第1106653号“浪莎LANGSHA”驰名商标认定文件;第3059143号“浪”商标认定浙江省驰名商标等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袜裤;内衣;帽;童装;靴;长袜;围巾;腰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7月20日。
引证商标一由义乌市宏光针织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纺织品(服装)”等商品上,后转让于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0日。
引证商标二由
申请人于2001年12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13日。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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