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国际注册第1206517号“LU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9 12:20:53    0670网络整理    2613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国际注册第1206517号“LU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49号

   

  

申请人:KSB AKTIENGESELLSCHAFT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06517号“LU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限定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54455号“六微LU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过限定后的商品“不属别类的上述产品;由泵和马达组成的装置;电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起动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字母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不属别类的上述产品;由泵和马达组成的装置;电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暴红侠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