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06517号“LU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9 12: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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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06517号“LU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49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06517号“LU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限定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54455号“六微LU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过限定后的商品“不属别类的上述产品;由泵和马达组成的装置;电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起动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字母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不属别类的上述产品;由泵和马达组成的装置;电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暴红侠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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