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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05229号“CHOR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9 12:11:04    0670网络整理    2473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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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05229号“CHOR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48219号重审第0000001876号

   

  

申请人:罗思国际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48219号《关于第17605229号“CHOR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66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国际注册第918614号“ CORUS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即本案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被诉决定证据不足,本院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刘海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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