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6147号“Kong 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9 12: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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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16147号“Kong 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96号
申请人因第20816147号“Kong 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77711号“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将于2017年12月到期,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Kong OS”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KON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均无明显含义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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