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2014号“想好再分手Think good and
then break 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02号
申请人因第20812014号“想好再分手Think good and then break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想好再分手”系日常生活用语,整体缺乏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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