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20710294号“西湘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9 11:47:11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984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710294号“西湘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07号

   

  

申请人:惠州市壹斗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0294号“西湘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虽然包含“湘西”二字,但“湘”指湘菜,体现注册人经营的菜品的属性,“西”起到强调作用,同时,“湘西”是“湘西苗族自治州”的简称,上述文字已经产生区别于行政区划“湘西”的含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湘西”是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