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68363号“eyecl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16号
申请人因第19968363号“eyecl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没有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及网络使用宣传情况;2、申请商标的宣传手册及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eyeclear”,依据中国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可识别为“eye”、“clear”,分别译为“眼睛、视力”、“清楚的、明亮的”。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该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暴红侠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