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00059号“oSpr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9 11: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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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00059号“oSpr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41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00059号“oSpr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商标局引证的第9062725号“Osp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人与第3031668号“OSP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联系商标共存。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在“磁性录制载体、为多用户、多任务操作系统以及图形用户界面操作系统提供多算法视频/音频编解码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控制器控制接口,即遥控器、键盘和屏幕;导电、配电、变电、蓄电、电流调节或电流控制用具及仪器;有关远程或非远程,尤其是计算机、互联网、电信通讯网络喷涂传输调节和喷雾器控制用的电气或电子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复审在第9类“控制器控制接口,即遥控器、键盘和屏幕;导电、配电、变电、蓄电、电流调节或电流控制用具及仪器;有关远程或非远程,尤其是计算机、互联网、电信通讯网络喷涂传输调节和喷雾器控制用的电气或电子设备”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复审的第9类“磁性录制载体;软件(已录制的程序);计算机周边设备;智能卡或集成电路卡;有关喷涂参数调节和喷雾器控制用的软件;控制器控制接口,即遥控器、键盘和屏幕;用于远程接收和发送订单指令以及操作数据存储的服务器;科学、量具、信号、检验(监督)用具及仪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暴红侠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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