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201195号“邦德教育Bond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9 11: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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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201195号“邦德教育Bond Educa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63号
申请人因第17201195号“邦德教育Bond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66128号“邦德00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3387号“邦德b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39975号“德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40242号“德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40355号“西安德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43832号“德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含义、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关系。引证商标二处于续展期内,请求待其宽展期届满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5年10月20日,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01月27日,上述商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到期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订书针、墨水、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包装纸、杂志(期刊)、书写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书籍、图画、文件夹(文具)、书夹、印台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型纸、回形针、编号机、杂志(期刊)、图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邦德教育”,其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显著识别部分“德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订书针、墨水、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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