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56695号“云上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9 10: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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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56695号“云上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78号
申请人因第20756695号“云上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6122412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05157号“雲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95131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10483257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24377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及网络平台宣传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文秘、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云上会”与引证商标一、三“云上”、引证商标二“雲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易将其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旅馆预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云上会”与引证商标四、五“云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易将其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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