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54018号“哩哩啦啦lelelala
WWW.LELELALA.N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35号
申请人因第20854018号“哩哩啦啦lelelala WWW.LELELA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经获得《版权登记证书》,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4161318号“哩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颜色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英文均进行了域名注册,且“哩哩啦啦”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国际域名证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哩哩啦啦”网站及公众号部分内容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哩哩啦啦”。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哩哩啦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哩啦”,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域名注册情况及版权登记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我委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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