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9995号“驿程供应链YICHENGSUPPLYCH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9 1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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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9995号“驿程供应链YICHENGSUPPLYCHA
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33号
申请人因第20689995号“驿程供应链YICHENGSUPPLY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驿程供应”为申请人商号,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20051246号“驿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0515号“YI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潜水服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出租、商品包装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商品打包、河运、汽车运输、停车场服务、货物贮存、物流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运输、商品包装、汽车运输、出租、货物贮存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驿程供应链”,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驿程”,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驿程”及对应英文“YICHENG”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YICHEN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潜水服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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