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8925号“SSANGYONG XL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9 09: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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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78925号“SSANGYONG XL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37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8925号“SSANGYONG XL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338614号“双龙 SSANGYONG”商标已被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48088号“SSANGYONG”商标、第2012916号“SSANGYONGMOTOR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名义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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