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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12070号“龙乡汉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9 09: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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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12070号“龙乡汉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216号

   

  

申请人:湖北大汉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襄阳百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12070号“龙乡汉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含有外国旧有地名“汉城”,但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汉城宣传册。2.2013-2015年中国汉城大事记。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中“汉城”是韩国首都首尔的旧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之情形。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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