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00154号“小恒水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9 0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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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0154号“小恒水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56号
申请人因第20900154号“小恒水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在实际使用中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图片、荣誉证书及奖杯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小恒水饺”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姜洋洋
朱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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