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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47729号“面面巨稻MIANMIANJUD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8 08:55:2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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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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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47729号“面面巨稻MIANMIANJUD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15号

   

  

申请人:河北宏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7729号“面面巨稻MIANMIANJU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非成语“面面俱到”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16555号“面面聚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排列组合方式、汉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另,已存在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荣誉证书、加盟合同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饮料、茶、蜂胶、粥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面包、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食用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面面巨稻”与引证商标“面面聚稻”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面面巨稻”、其对应拼音“MIANMIANJUDAO”及图形部分组成,其中“面面巨稻”属于对成语“面面俱到”的不规范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鉴于申请商标为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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