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41039号“SO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8 08:30:0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419
关于第20541039号“SON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691号
申请人因第20541039号“SO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07667号“三大家具S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类似情形商标信息查询单复印件。2.申请人产品照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首字母经过设计,已经图形化,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SONDA”和图形的组合。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SANDA”中“a”和"n"两字母相连,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易被识别为“SONDA”。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家具、办公家具、文件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桌子、床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