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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67547号“nusa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8 08: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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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67547号“nusa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35号

   

  

申请人:上海原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7547号“nusa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73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商标档案、申请人与上海鹿马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及发票、销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nusara”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文字部分“nusara”系非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及显著性,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要特征、外观结构、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区别较大,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林丽娟
闫俊霞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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