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9139号“永德智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8 08: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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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9139号“永德智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07号
申请人因第21069139号“永德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强于地名的其它含义,其整体具有显著性,不会误导公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永德智慧”表现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中文商标,其中“智慧”部分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故其显著认读部分系“永德”,由于“永德”系我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且“永德”与“智慧”组合,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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