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54284号“MICRO NA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8 07: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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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54284号“MICRO NA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60号
申请人因第19454284号“MICRO NA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应当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获准注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部分复印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ICRO NAIL”为纯英文商标,其中文翻译为“极小的指甲”,使用在指甲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暴红侠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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