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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600724号“华太重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20号
申请人:韩月成
委托代理人:烟台工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开胜
委托代理人:烟台浩然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对第9600724号“华太重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制造销售、售后服务为一体的装运机专业生产厂家。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22385号“华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摹仿、复制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册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产品购销合同;
2、相关设备照片;
3、销售收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理由如下:被申请人的销售合同对象为其村民;其提交的设备照片不具有真实性;收据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故,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委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1年6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201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期至2022年7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5年6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叉车等商品上,2008年7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期至2018年7月6日,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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