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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07737号“侨鑫KINGO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8 07:19:23    0670网络整理    2526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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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07737号“侨鑫KINGO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25号

   

  

申请人: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世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7737号“侨鑫KIN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45047号“K”商标、国际注册第554597号“KRKA及图”商标、第7716329号“金山大道Kinghigh way”商标、第17745037号“K”商标、第1750585号“康德KANGDE K”商标、第5518276号“KINGOD及图”商标、第3807179号“常客隆CKL及图”商标、第16205471A号“AKMN 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概况、企业发展史介绍等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8月27日,该引证商标期满其权利人未申请续展,故该引证商标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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