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53158号“东创云Dong Chuang Y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19号
申请人因第19953158号“东创云Dong Chuang 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721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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