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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95361号“金谷实养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8 07:00:3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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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9895361号“金谷实养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49号

   

  

申请人:沈阳市金谷实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沈阳有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95361号“金谷实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81815号“谷实GUESTSEE”商标、第4812927号“谷实”商标、第10390569号图形商标、第9697633号“江白卓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金谷”的百度百科简介及百度搜索结果;2、申请人淘宝店铺的截图;3、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燕麦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糕点、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金谷实养生”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谷实”、引证商标二“谷实”,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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