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36784号“爱鹿禅绣 AILUCHANX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8 06: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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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36784号“爱鹿禅绣 AILUCHANXI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23号
申请人因第20636784号“爱鹿禅绣 AILUCHANX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的主打品牌,已被相关消费者所知晓及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并没有因含有“禅”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4014425号“愛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中含有“禅”字,其用作商标注册和使用易损害相关宗教人士的感情,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已被相关消费者所知晓及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况且申请商标使用与否也不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的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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