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53413号“京都蝎府 JingDuXie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7 13: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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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3413号“京都蝎府 JingDuXie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67号
申请人因第21053413号“京都蝎府 JingDuXie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93092号“WEIXIANG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京都”虽然为日本的地名,但对中国消费者而言,易将“京都”理解为中国历史上某一代王朝的政治中心。因此,申请商标中的“京都”具有第二含义,且该含义强于日本地名含义。同时,申请商标还有其他要素组成,有别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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