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23184号“禾川制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7 13:31:02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47
关于第21023184号“禾川制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21号
申请人因第21023184号“禾川制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87098号“禾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备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先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资料及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制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部分“禾川”,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酵母、搅稠奶油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酵母、搅稠奶油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