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8851号“青青子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33号
申请人因第20738851号“青青子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61520号“青青子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01930号“青青子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字形等方面不同,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较大,且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外观设计证书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纸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